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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规程
2023-11-10 15:55  

    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规程

安工大秘〔2023〕29号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由基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和维修、修缮项目。


第一章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执行。

  第四条 基建项目移交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移交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给排水、电气、智能化、消防、室外(含绿化)、设备等各专业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齐全;
  3.机械钥匙、门禁卡、设备遥控器等实物整理、编号结束并列出清单;
  4.《使用说明书》编写完成;
  5.其它应移交的事项均已完成。
  (二)移交流程
  基建办牵头组织资产处、财务处、安保部、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召开校内资产验收移交会议。
  1.基建办通报项目建设情况;
  2.查阅工程竣工资料;
  3.现场核对实物;
  4.基建办向学校相关部门移交资料及实物,签署《安徽工业大学基建项目移交表》(见附表一)。

第二章 维修、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五条 维修、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条件
  (一)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进行了工程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二)移交条件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给排水、电气、智能化、消防、室外(含绿化)、设备等各专业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齐全;
  3.机械钥匙、门禁卡、设备遥控器等实物整理、编号结束并列出清单。
  4.其它应移交的事项均已完成。
  第六条 维修、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流程
  项目完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如有)复检合格,基建办牵头组织资产处、财务处、安保部、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召开校内竣工验收及移交会议。
  1.基建办通报项目建设情况;
  2.查阅工程竣工资料;
  3.现场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基建办向学校相关部门移交资料及实物,签署《安徽工业大学维修、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表》(见附表二)。

第三章 回访及保修

  第七条 质量保修范围及最低保修期限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条 在保修期内,使用或管理部门发现质量缺陷,以纸质或电子文件通知基建办,基建办牵头按合同相关约定处理,必要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工程项目质保期报修/回访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登记表)。
  第九条 基建办在每学期开始时对质保期内的竣工项目进行回访。回访应查看、询问项目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拍照、记录、填写登记表并及时联系维保单位进行保修。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维保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保义务。缺陷责任期满,维保单位携带《安徽工业大学工程项目质保期报修/回访登记表》(如有)及《安徽工业大学竣工工程用户回访单》(附表四)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未经移交程序的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规程(试行)》(办〔2016〕39号)同时废止。本规程由基建办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基建项目移交表
    2.安徽工业大学维修、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表
    3.安徽工业大学工程项目质保期报修/回访登记表
    4.安徽工业大学竣工工程用户回访单

附件【附表四.doc已下载
附件【附表三.doc已下载
附件【附表二.doc已下载
附件【附表一.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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