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基建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有效预防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突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总结,保证实现优质廉洁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市、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办事。
第二条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工作保密规定,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不准与投标方私下接触,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在物资设备采购、现场签证、工程质量检验、审核施工结算等工作中,禁止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禁止向施工方、材料商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第五条禁止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的经济活动。
第六条禁止将工程项目拆包分解规避招投标,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在基建工程中为配偶子女、亲属谋取私利,或借工程建设之机为私人家庭进行装修等行为。
第七条严禁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施工方、材料商宴请及商业娱乐等活动。
第八条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以弄虚作假或私报工程量、隐蔽工程等方式谋取私利。
第九条工程进度款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依照学校审批程序,执行相关签字手续。
第十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基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