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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20-05-05 17:58  

安徽省教育厅文件

皖教发[2016]8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

2012年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2]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各厅直属高校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后,省政府在精简下放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大了对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开展了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治理工作,出台了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等文件。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对《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并将适用范围延伸到厅属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修订的《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6812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厅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厅属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属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加固教学、实验实训、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风雨操场等教学、实训、生活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厅属学校編制校园规划,审核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监督项目规范实施。

第四条 厅属学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公开建设项目信息。

第五条 厅属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学校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校园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审计、项目管理的委托等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绿色友好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绿色低碳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做到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 厅属学校在编制校园规划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应组织专家对规划初稿文本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开展评估论证。学校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省教育厅备查。

第十二条 厅属学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发[2015]174号)要求,做好项目库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并按时上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厅属学校拟新建项目应为项目库储备项目。

第十四条 厅属学校建设项目应报省教育厂审核。

本科高校拟申请中央预算内高等教育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其它建设项目由省教育厅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手续。

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学校报学校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厅属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的备案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2.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3.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

4.经省教育斤、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

本科高校还需同时提供:

1.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六份);

2.项目节能评估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3.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一式六份)。

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应简要介绍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开工完工时间、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效益分析等。

第十六条 备案后拟申请省统筹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由省教育厅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项目单位基本情況。包括学校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专业设置情况、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及财务状况、所获荣誉等;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项目建设后对人才培养、学校发展等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

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平面图等;

4.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土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需列出各类建设手续的批准部门及文号);

5.项目投资估算。包括分项详细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

6.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证明和实景照片;

7.真实性声明。项目申报学校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复印件:

1.项目学校组织机构代码;

2.项目备案文件;

3.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厅属本科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拟申请中央预算内高等教育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2.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3.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

4.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

5.项目建议书(一式六份);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后,项目学校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教育厅审核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厅属学校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请示文件;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5.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6.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7.其他相关材料。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和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项目学校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需经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评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取得项目备案、审批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学校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调整申请,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有较大变动;

(四)备案、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厅属学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三条 厅属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无故拖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五章 建设项目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厅属学校要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建立健全符合本校特点的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以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必要的可靠性鉴定或抗震鉴定为主要内容的校舍年检制度。厅属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进一步鉴定的校舍,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可靠性鉴定或抗震鉴定。

第三十条 建立校舍安全隐息排除机制。对经排查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排除隐患。

第六章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厅属学校基建财务必须纳入学校一级财务集中管理。学校一级财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行基建资金的集中管理、基建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以及基建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厅属学校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积极筹措和落实已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不得擅自举债建设。要保证建设项目正常的资金需要,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三条 厅属学校基建财务管理要坚持“三算”的基本要求,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概预算管理,加强概预算的约東力,不得擅自变更工程项目概预算。

第三十四条 厅属学校要制订完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确保基本建设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厅属学校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52号)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重大项目报请省审计厅直接实施审计,较大规模项目报请省审计厅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一般项目由学校内审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实施审计。审计报告作为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和附件。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工程决算,不得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支付。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厅属学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基本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皖教发[2015]18号)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第三十七条 厅属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要按照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省级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建设项目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厅属学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甲方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九条 厅属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项目评价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厅属学校,由省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学校所在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发[2012]46号)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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