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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23-11-08 16:16  

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安工大〔2023〕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完善内控机制,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22〕13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含新编和修订),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学校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按照《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安徽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基建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基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固定成员为安全保卫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下称资产处)、审计处、基建管理办公室(下称基建办)、信息化处和后勤处主要负责人,不固定成员为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办,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基建管理规范性文件;

2.研究年度基建项目任务安排;

3.研究重大基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招标采购等重要事项;

4.研究处理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疑和纠纷;

5.指导监督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办)牵头成立基建工作小组,基建工作小组成员由财务处、资产处、基建办、后勤处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内外技术人员参加。讨论研究项目暂定价材料核价、合同谈判、重要的变更签证等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管理事项。

第八条 基建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研究基建项目暂定价材料的核价工作;

2.参与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谈判;

3.听取基建办关于基建项目变更签证以及其他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报告,并形成意见建议;

4.参与基建项目资产移交验收和维修工程的竣工及资产移交验收。


第三章 校园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基建办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校园规划。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基建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编制校园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做到校园规划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基建办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周期,牵头编制学校五年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议决定后报送省教育厅列入省教育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基建项目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处每年年底前向省教育厅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开工项目。

第十五条 基建办依据学校年度建设计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状况,起草基建项目立项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作为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发展规划处牵头,基建办、财务处参加,依照《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22〕13号)规定办理基建项目的审批或备案。其中: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省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经省教育厅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学校自筹资金(包括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进行建设的项目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 基建办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申请备案项目在“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填报工作。财务处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取得审批或备案文件后,基建办负责组织基建项目实施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按规定重新办理基建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有较大变动的;

(四)备案、立项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第十九条 财务处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项目用款申报等手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建设项目,由财务处、资产处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预算及采购计划。 


 

第五章 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建设项目采购活动。基建办填报采购申请、协助审核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货物类采购均应遵循《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安工大〔2022〕28号)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依法合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按规范程序办理采购项目委托、备案手续,基建办提供立项、审批、论证等相关资料。财务处办理财政一体化支付手续。 

 

第六章 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办结合项目使用单位需求意见,提出项目设计基本技术要求,负责设计阶段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建办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调整完善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审定后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备或报审。

第二十六条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七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八条 基建办应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依据《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作由基建办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八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实行基建资金的集中管理、基建财务规章制度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以及基建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财务处负责筹措和落实建设项目资金,严格债务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正常的资金需要,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安工大〔2019〕139 号)相关规定,做到建设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办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法》(安工大〔2022〕16 号)相关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审计处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竣工结算全部完成后,由财务处会同基建等相关部门,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报审计处审核。基建办依据财务决算审计结果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九章 建设项目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基建办应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凡参加基建项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基建办管理的维修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20〕20号)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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