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基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及监督,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管理行为,依据《建设过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基建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基建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暂行办法
为明确基建管理人员质量管理责任,提高建设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质量,专指项目实体质量,质量管理责任指管理人员在质量形成过程中所负的责任。
二、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现场工程师负责制。现场工程师由基建管理办公室委派,业务上接受工程管理科指导,负责项目相关业务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工期、投资、安全文明等目标负责,对质量管理全面负责。
三、零星项目或技术复杂程度不高的项目,现场管理可委派一人负责,其它专业协作;复杂项目以土建专业牵头,其他专业参与,成立项目管理小组。
四、现场工程师应加强质量形成各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工程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
1、建材质量把关:现场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主要工程材料生产合格证和有关试验数据,并核对与合同要求是否相符,必要时可现场抽样复验;重要材料及装饰材料应取样封层,随时比对。
2、工序质量检查:现场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工程师阅读施工图及合同文件,参与隐蔽工程、重要工序及分部验收,尤其要加强工程定位测量、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卫生间、外墙防渗漏等关键工序的质量监督。应坚持例行检查和突击巡查相结合,积极参与工程例会,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消除质量隐患。
3、质量文件检查:现场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工程各类质量文件形成过程及其真实性,确保如实反映工程质量。
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各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提高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相关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按照安全管理的要求,完善提交监理相关安全报验文件。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管理机构,现场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按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到岗。
5、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安全员必须每天对施工现场全面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协调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8、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9、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用电、用水,必须到安徽工业大学后勤处水电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管理
(1)工程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设置统一式样的施工标牌。施工围挡和标牌符合《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施工现场办公场所设立门卫,进入人员履行登记手续。
(3)库房及材料堆场的管理要规范化,所有施工用料都要分类摆放并标示,其中水泥,钢筋,砂石材料的堆场或库房要设置相关标示标牌。
(4)施工现场应根据根据需要配置适量有效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2、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1)施工组织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按合同要求到岗,建设单位由现场工程师按日进行月考勤,包括项目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部安全员、质量员等。上述人员有事需向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缺勤。
(2)严格执行合同中涉及的施工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到岗率的相关规定,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口头约谈、书面函告、罚款、报告市相关行政部门,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3)现场施工人员,包括任何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4)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或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建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发挥建立职能,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过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监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监理招、投标文件和监理合同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工程师依据合同规定对监理实施考勤考核表,并对违约行为提出处罚措施。
二、项目监理人员需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熟悉我校基建管理的程序流程及相关文件内容。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我校将要求监理公司撤换相应责任人,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经济索赔;形成质量及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项目监理人员需切实掌握施工图纸、招标答疑、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监理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及相关监理细则,项目监理过程中应充分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对设计文件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应及时做好技术准备,购买相应图集和技术规程。因不熟悉设计文件和相关国家规范,在监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我校将要求监理公司撤换相应责任人,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经济索赔。
四、项目监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招投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监理人员因不熟悉合同条款,在施工管理和造价控制中造成事故和损失的,我校将要求监理公司撤换相应责任人,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经济索赔。
五、项目监理人员应熟练掌握项目所需或已经过业主确认的各类建筑材料的品牌和相关技术标准,并应严格执行材料报验制度和平行检查制度。监理人员因不熟悉或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制度,造成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我校将要求监理公司撤换相应责任人,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经济索赔。
六、项目监理人员应在保障各类工序验收、材料验收的基础上,保证每天至少两次现场巡视、平行检验,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问题并协调解决。每次工地例会,监理人员应准确提出现场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如因监理人员懈怠,造成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我校将要求监理公司撤换相应责任人,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七、项目监理人员应在熟练掌握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的基础上办理各类经济签证。如因监理原因影响工程款支付和正常施工秩序的,我校将要求监理公司撤换相应责任人;如造成工程款超付的,我校将根据具体情况降低监理费用5~10个百分点,并要求改正。
八、项目监理人员应对因变更而减少的项目内容填写备忘统计表,并在工程款审批中予以核减。备忘统计汇总表应在工程结算时报基建管理办公室。
九、对重点分部、隐蔽工程及涉及经济签证的,监理部应通知建设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到场参加验收。
十、对工程进度款的审批,应严格执行合同的有关规定。项目监理人员应严格界定已完合格工程量,在审批文件中描述准确、审批公正。
十一、对正在施工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项目,项目监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协调指定相关对策。如由此而产生经济和工期损失。我校将要求监理公司撤换相应责任人。
十二、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以上规定事项,对项目监理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监理人员通报监理公司并要求撤换。
第四章 安全文明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切实实施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建设单位项目各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安徽工业大学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工程范围:所有安徽工业大学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及参与建设各方主体。
二、安全文明的合同管理
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工程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安全文明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1、勘察合同中,应要求勘察单位在勘探过程中,采取措施保证场地各类管线、设施、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及自身安全。
2、设计合同中,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安全保障措施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监理合同中,应要求监理单位在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中须有安全文明相应内容,在监理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对施工安全文明工作进行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负有监理责任。
4、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机构、安全人员、安全文明措施(方案)等进行全面详细的要求和审核;施工合同中要订立安全文明的相应条款。
三、安全文明的现场管理
1、建立项目安全监控网络,进行安全文明系统化管理。
2、检查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机构、专(兼)职安全员及安全文明措施。
3、检查落实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
4、开工前,建设单位对工程现场场地及地下管线等情况对相关各方进行书面交底。
5、施工阶段,对于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种、特殊施工场所等组织重点检查并落实整改,包括基础、结构、装修及竣工收尾阶段。
6、加强对现场文明施工的检查落实,如场地硬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平面布置及环境保护等。
7、加强对校园道路施工车辆及施工人员的进出管理。
8、在每次工程例会中,强调现场安全文明工作并解决问题,或根据具体情况,召开现场安全文明专题会议。
9、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