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安工大[2022]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13〕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2016年5月19日颁发)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包括立项、设计、交易、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内容包括立项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标价、施工合同价管理、施工期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工程计量支付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结算管理。
第二章 立项、设计阶段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应符合《安徽工业大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18】73号)文件的规定,由基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基建办)填写项目申报书,编制项目估算,组织专家论证会并邀请资产、财务等部门共同参加,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论证结果报发展规划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基建办依据《项目申报书》和项目估算,报请校长办公会进行项目立项,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报党委常委会审定立项。
第六条 基建办依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的立项决定,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发【2016】8号)文件的要求,按规范程序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自筹资金项目按相关规定由发展规划部门报请省教育厅办理立项备案;拟申请中央预算内高等教育基本建设资金或省统筹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报教育厅审核,由教育厅报转省发改委办理立项审批。
第七条 立项备案或立项审批完成后,基建办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学校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并申请校招标中心进行设计招标。建设项目实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在限额内进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并编制设计概算,复杂项目需进行扩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立项估算。
第八条 基建办需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专家论证,财务、资产等相关部门应参与论证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经论证调整的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需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申报中央预算内高等教育基本建设资金或省统筹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上报教育厅(或省发改委)论证批准。
第九条 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投资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基建办应当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
第十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原概算审批部门申请概算调整。
第三章 交易、施工阶段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一律公开招标,达不到招标限额标准的执行政府采购,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得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均由基建办按规范程序委托不少于两家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单位采用“背靠背”的方式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基建办负责对两家编制成果进行比对校核并指导纠偏,经过校正的成果作为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正式发布。
第十三条 基建办应结合招标控制价对中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审查,对异常情况要重点分析,并要求中标人做出解释和承诺,以此作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基建办应严格落实《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按照“集体决策,分级授权,规范程序”的原则加强变更签证管理。原则上除设计错漏、结构安全等必须变更的情况外一律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预付款、进度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不得任意提前、超额和滞后。
第四章 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交付后,基建办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及时申报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认真填写审计提醒,按规定报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基建办依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由财务处牵头,基建办协助在3个月以内完成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并报审计处审计,基建办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基建项目概预算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办【2016】40号)废止。